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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友会章程

2012年校友总会正式成立,筹备组根据校友的毕业时间、工作单位、工作区域、毕业专业情况的梳理,提出校友总会负责人候选名单,草拟了《成都大学校友会章程草案》和《成都大学校友会第一届理事会选举办法草案》。

 

校友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成都大学校友会(英文译名为ChengDu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简写:CDUAA)

第二条 本会为成都大学校友自愿参加的从事校友联谊工作的非营利性的地方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秉承为校友服务、为学校服务、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的工作理念,加强校友之间及校友和母校之间的联系,弘扬成都大学的优良传统,增进友谊合作,开展教育、科研、学术等多种文化交流,鼓励和帮助校友在各自的事业中开拓创新,促进母校和校友的共同发展。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成都大学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为成都市成洛大道十陵上街1号,成都大学行政楼二楼202室,邮编:610106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指导学校各学院校友会组建和校友联络工作;

   (二) 指导各地组建、健全校友会组织并开展活动;

   (三) 沟通校友与母校之间、校友相互之间、学校与社会之间的联系;

  (四) 发挥海内外校友的智力优势和广泛影响,为母校的改革与发展献计献策,贡献力量;

  (五) 接受校友、社会团体和有识之士的各项捐赠,吸引办学投资,充分借助校友资源,有针对性的开展母校与校友产学研合作项目;

   (六) 结合学校的中心工作和办学特色,定期组织校友联谊活动;

   (七) 进行教育、科研、学术等多种文化交流;

   (八) 编辑、印刷《成大校友》校友通讯等内部刊物。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一) 曾在成都大学(含原成都教育学院、成都幼师、成都卫校及其前期合并学校)学习过的历届毕业生、肄业生及各类留学生(含专科生、本科生、各类成人教育及轮训、培训三个月及以上的学生);

   (二) 各个时期曾在成都大学任教、任职者;

   (三) 成都大学聘请的特聘教授、名誉教授、兼职教授、外籍教师、访问学者及其他兼职人员等。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凡符合第六条者,承认本会章程,填写《校友登记表》,经理事会或各地校友会审查同意,同时报校友总会备案,即成为本会会员。

国内各省、市校友和海外校友可根据校友分布情况,成立当地校友会和海外校友组织,作为校友总会的分支机构。各地校友会吸纳的会员即本会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有权参加校友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有权向校友总会或分会提出对母校改革和发展的意见或建议;

  (三) 有权批评、监督本会工作,向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的章程和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关心校友会的工作,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积极为本会和校友服务;

  (三) 接受并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四) 爱护母校声誉,关心母校发展,积极参与母校在国内外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五) 为母校的发展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和赞助;

  第十二条 一定时间内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损害本会声誉的会员,将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为有效,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设立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设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均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名额按地区分配,由各地校友会通过协商推举产生,每届理事任期四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重要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计划,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七)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将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秘书长领导开展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校友总会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校友总会办公室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专职)和秘书若干人,在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其任务是:

(一) 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 拟定校友总会工作计划;

(三) 做好校友来电、来信、来访的接待和登记工作,协助学校职能部门和各学院校友会做好校友来校的接待工作;

(四) 加强成都大学校友会与其它地区校友会的日常联络和交流,增进校友情谊,推进校友会工作,努力为校友和地方建设提供服务;

(五) 定期落实、组织校友会的常规和大型活动,如每年的校庆纪念日活动等;

(六) 及时更新和完善校友基本信息库,做好校友工作、校友活动档案资料的收集、分类、立卷和归档工作,并妥善、有权限的提供给校友使用;

(七) 编辑出版《成大校友》校友通讯;

(八) 管理和维护成都大学校友会网站,为校友提供全方位、多元化的信息服务;

(九) 完成秘书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母校提供;

  (二) 校友捐赠;

  (三) 校友会基金利息;

(四) 业务活动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五条 本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产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2年9月17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